自律要點
首頁 
協會簡介 
組織章程 
會務現況 
自律要點 
教育法規 
相關網站 
會員專區 

 

 臺北市公私立國小校長協會會員自律要點    961221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

一、本要點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八條訂定

二、本會會員應體認校長之角色職責,嚴守下列自律事項:

    1、校長是學校的領導者,應覺知自我的尊嚴與價值,是建立在服務品質與親師生認同之上。

    2、校長是學生的守護者,應時時以學生學習權益為思考,處處以學生人格健全發展為著想。

    3、校長是政策的執行者,應隨時以身作則,表率群倫,積極任事,勇於承擔。

    4、校長應嚴以律己,遵守法令,信守倫理道德,保持教育中立,關懷社會人群。

    5、校長應誠信待人,務實做事,善盡服務師生與支援教學的本職,追求學校的卓越發展。

    6、校長應潔身自愛,謹守公私分際,修身敬業,善用職權,大公無私。

    7、校長應謹言慎行,果斷明確,議事進退有據,決策合理可行。

    8、校長應建立足以信賴的威望,凡事正向思考,理性溝通,良善協調。

    9、校長應有開闊的胸襟、民主的素養,能諮諏善道,廣納雅言。

    10、校長應秉持教育良知,懷抱教育熱忱,追求自我成長,型塑專業形象,促進教育發展。

三、為執行會員自律,應依任務需要組成自律委員會。委員會置委員五人,由理事長聘請理監事以上成員擔任,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。

四、本會受理會員之學校同仁投訴,或知悉會員有違背自律公約情事時,得由理事長召集自律委員會,對該會員違背自律公約之情事進行查察。

五、自律委員會得要求該被投訴會員提出說明,或至被投訴會員之學校,進行了解。被投訴會員應主動配合,不得拒絕或有干擾抵制之舉動。

六、自律委員會應堅守中立及保密之原則,處理查察事宜,並善盡維護該被投訴者與投訴者尊嚴、名譽與相關權益之責任。

七、本會會員有違背自律事項,經自律委員會查證屬實或該會員拒絕查察時,自律委員會應提報理監事會並經決議,給予勸告、警告或停權等之處分,並要求該會員限期改善。

前項情形若情節重大或該會員不接受決議或未能改善者,得提報會員大會討論;經會員過半數出席、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得給予除名處分。被除名一年後,經會員大會過半數出席、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者,得准於再入會。

 

第一項情形經查明該校長並無任何疏失或違背會員自律之情事,自律委員會應提報理監事會,公開澄清或給予書面調查結果報告並予以慰勉。

八、違背會員自律事項之當事人或投訴人不服本會之決議或處置時,得向本會申請再查察。再查察時應另組自律委員會,原有自律委員會成員均應迴避。

九、有關會員違背自律事件,經提起訴訟、懲戒或教育主管機關已進行處理時,自律委員會及理監事會應停止該事件之查察或再查察。

十、本要點有關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召集人或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提出具體建議,並經理事長同意後實施。

 

[首頁][協會簡介][組織章程][會務現況][自律要點][教育法規][相關網站][會員專區]

Copyright (c) 2006 My Company. All rights reserved.

myid@myhost.com